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,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及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特发布本禁火令。
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(镇)人民政府根据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给予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,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作出决定;造成森林火灾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:0797-3732072
全国统一森林火警电话:12119
安远县人民政府
2023年9月26日